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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明英、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英,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英,女,生于1966年11月5日,汉族,住荆州区。被执行人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太晖村,组织机构代码74765517-9。法定代表人樊哲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明英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部门的收入(含房屋、土地拆迁补偿款)1965500元(其中含借款本金1700000元、2015年3月19日-2017年5月1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21000元、诉讼费201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