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西昌市顺驰装卸有限公司、李伟、张玲、付建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西昌市顺驰装卸有限公司,李伟,张玲,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龙,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昌市顺驰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路长安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张玲,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付建国,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西昌市顺驰装卸有限公司、李伟、张玲、付建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2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付建国于2017年3月14日至本院履行义务,其他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付建国名下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付建国已经履行了本案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付建国及四川迈斯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撤销付建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5月3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龙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 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