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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苹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与程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苹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程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4572号原告: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苹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南段苹果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华,男,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现峰,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原告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苹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与被告程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苹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撤回对被告程现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苹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慧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