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添荣与被告陈庆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添荣,陈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保623号原告林添荣,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陈庆春,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添荣与被告陈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庆春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建筑面积142.28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二、查封林添荣提供担保的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友谊街道、建筑面积347.23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