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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与隆回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隆回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柳山路16号。法定代理人刘厚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隆回县教育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400号。法定代理人:黄胜军,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与隆回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隆回县教育局目前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