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民初1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普义与龙爱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义,龙爱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1094号之一原告:普义,男,196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龙爱国,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普义与被告龙爱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普义负担。审判员 段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文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