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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舒星与姚冠秀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星,姚冠秀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266号原告:舒星,男,1991年8月25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文,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冠秀,女,1991年9月20日生,住新沂市。原告舒星与被告姚冠秀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舒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舒星负担(已付)。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子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