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1、李某某2、姜某某、李某某3公证债权文书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1,李某某2,姜某某,李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199号A区B-11承顺街372号元贞国际机械城18栋5号。组织机构代码:59205502-0。法定代表人邱茂华。被执行人李某某1,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李某某2,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李某某3,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27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27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刘汉国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荣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