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7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土根与苏州市尚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土根,苏州市尚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7153号之一原告唐土根,男,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康,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尚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金桥北区寒山物流北侧大院)。法定代表人范佳佳。被告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汪萍,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卫民,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283号。法定代表人程道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生,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巍,该公司员工。原告唐土根与被告苏州市尚车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2017年5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土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1元、鉴定费5300元,合计人民币7681元,由原告唐土根负担。审 判 长 周长丽审 判 员 周 宏人民陪审员 钱其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爱军书 记 员 周诗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