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甘1227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柏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马某与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甘1227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141200元。经审查,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于2017年7月15日届满,暂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鸿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