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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17号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高速公路料场。法定代表人:周鑫言。委托代理人:陈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法定代表人:纪殿友。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2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