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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根荣与刘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根荣,刘表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33号之一原告:秦根荣,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刘表柱,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根荣诉被告刘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刘表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