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根荣与刘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根荣,刘表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33号之一原告:秦根荣,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刘表柱,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根荣诉被告刘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刘表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