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伍专与刘登来、刘道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专,刘登来,刘道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伍专,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刘登来,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刘道权,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专与被执行人刘登来、刘道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登来、刘道权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伍专工资欠款20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龚良庆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