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7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欧德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绿城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欧德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绿城华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493号原告:北京欧德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01幢1218-1219。法定代表人:张颢议,董事长。被告:青岛绿城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57号403室。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原告北京欧德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绿城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欧德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北京欧德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慧慧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乔俊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