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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952王寿全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全,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952号原告王寿全,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生,住淮安区。被告张兵,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生,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全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