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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先敏吴先流吴晓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敏,吴晓东,吴先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4刑初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先敏,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省凌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广西省百色市第二看守所,2016年4月10日离所。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玉梅。被告人吴晓东,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于广西省凌云县,汉族,初中三年文化,无职业,住广西省凌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2016年4月10日离所。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宋春雪。被告人吴先流,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省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省凌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2016年4月10日离所。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先敏、吴晓东、吴先流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先敏及其辩护人张玉梅、被告人吴晓东及其辩护人宋春雪、被告人吴先流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吴先流虚构自己为台湾人“邓先生”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1(女,64岁)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取得联系,并声称可以帮助李某1办理民族解放大业放款事宜取得其信任,其后被告人吴先敏虚构自己为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刘坤部长的身份继续通过打电话的方式骗取李某1的信任,以办理放款需要各种费用为名,向其索要钱款。李某1信以为真,并以该理由收取齐齐哈尔市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组织成员的钱款后,连同李某1本人的钱款,分两笔汇至由吴先敏实际掌控的户名为王天吉账号×××的中国工商银行卡20000元人民币。被骗赃款部分被被告人吴先流、吴先敏挥霍。2.2016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吴先敏伙同被告人吴晓东分别虚构自己为中国银行的陆经理和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财政部戴主任的身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与该组织齐齐哈尔市地区组长被害人王某1(女,56岁)取得联系并骗取信任。吴先敏、吴晓东分别以为王某1等人拨款需要手续费为由,向王某1等人索要钱款。王某1信以为真并以该理由收取齐齐哈尔市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成员的钱款后,连同王某1本人的钱款,分多次由王某1和另一齐齐哈尔地区小组长李某1(女,64岁)、组员张某1(女,53岁)汇至由吴先敏实际掌控下的名为陆旭辉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8000元人民币。被骗赃款部分被被告人吴先敏、吴晓东挥霍。综上,被告人吴先敏实施诈骗犯罪2起,诈骗人民币共计48000元,吴晓东实施诈骗犯罪1起,诈骗共计人民币28000元,吴先流实施诈骗犯罪1起,诈骗共计人民币2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吴先敏、吴晓东、吴先流于2016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百色市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吴先敏、吴晓东、吴先流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吴先敏、吴晓东、吴先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吴先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不辩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辩护人提出:吴先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属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吴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不辩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辩护人提出:吴晓东认罪态度较好,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在本案中应属于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先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不辩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吴先流虚构自己为台湾人“邓先生”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1(女,64岁)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取得联系,并声称可以帮助李某1办理民族解放大业放款事宜取得其信任,其后被告人吴先敏虚构自己为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刘坤部长的身份继续通过打电话的方式骗取李某1的信任,以办理放款需要各种费用为名,向其索要钱款。李某1信以为真并以该理由收取齐齐哈尔市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组织成员的钱款后,连同李某1本人的钱款,分两笔汇至由吴先敏实际掌控的户名为王天吉账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20000元人民币,被骗赃款部分被吴先敏、吴先流挥霍。2.2016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吴先敏伙同被告人吴晓东分别虚构自己为中国银行的陆经理和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财政部戴主任的身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与该组织齐齐哈尔市地区组长被害人王某1(女,56岁)取得联系并骗取信任。吴先敏、吴晓东分别以为王某1等人拨款需要手续费为由,向王某1等人索要钱款。王某1信以为真并以该理由收取齐齐哈尔市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成员的钱款后,连同王某1本人的钱款,分多次由王某1和另一齐齐哈尔地区小组长李某1(女,64岁)、组员张某1(女,53岁)汇至由吴先敏实际掌控下的名为陆旭辉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8000元人民币。被骗赃款部分被吴先敏、吴晓东挥霍。综上,被告人吴先敏实施诈骗犯罪2起,共计诈骗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吴晓东实施诈骗犯罪1起,共计诈骗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吴先流实施诈骗犯罪1起,共计诈骗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先流、吴先敏、吴晓东的自然身份情况。2.广西凌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016年4月19日证明,证实吴先敏、吴晓东、吴先流在凌云县辖区内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3.齐齐哈尔市建华分局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吴先敏一部白色VIVOX5M手机和一部白色JUNP手机。4.齐齐哈尔市建华分局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吴晓东一部黑色NAILIW手机、一部黑红色YONGKE手机、一部黑色ENGKE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黑色手机。5.齐齐哈尔市建华分局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吴先流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红色JDODO手机、一部黑色ORIGHT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吴先敏让被害人向其虚假姓名的银行卡汇款的交易记录。(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其通过一个叫张文季的人介绍加入了一个叫“民族大业”的组织,并认识了这个组织的总指挥高鹏德,这个组织就是用各种理由让老百姓交钱,交的越多等到的钱越多,通过这种方式诈骗老百姓钱财,加入后张鹏德让其当齐齐哈尔地区的负责人,下面还有大小组长,组员大约有500人。2015年3月份左右,有一人自称是财政部副主任的“戴柏华”给其打电话,说其在民族大业这个项目上做的挺辛苦的,要放些款给其,改善其的生活,也没说收其的钱,但是过了几天,“戴柏华”给其打电话说现在手续交上去了,要交手续费,其给他汇了10000元钱,汇到一个叫“陆旭辉,卡号×××”的账号上了,没过多久,有个银行的陆经理和“戴柏华”也找各种理由让其交钱,其在这其间又给汇了几次钱,其记得最后一次“戴柏华”和“陆经理”说其银行卡需要升级为金卡才能取钱,还要其交钱,其又给他汇了12000元钱,后来银行也没通知其办金卡,“戴柏华”和“陆经理”的电话都关机了,其发现被骗了。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末其通过齐市退休教师李某1参加了民族大业这个组织,说是交一点费用,可以得到很多钱。其在组织里是组长,有20多个组员,都是亲戚朋友,其交给组织20000元。其有一次住院是组织给其的卡里转了1100元人民币。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王某1介绍其加入民族大业,说是交一点点钱可以得到很大一笔善款,其在组织里是组长,名下有300多名交钱的组员,其有名单。其自己交了40000元左右,组员大约凑了50000元,最后大家没有得到一分钱。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高某加入了一个叫“民族大业”的组织,其是里面的组员,于2016年3月中旬左右在铁锋区五路口附近的紫运来旅店,把1000元钱交给了“民族大业”齐齐哈尔市地区的负责人王某1,承诺说会给其更多的钱,结果后来其发现被骗,就报警了。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3月的一天加入一个叫“民族大业”的组织,并在铁锋区“紫运来”的旅店交给组织成员李某21000元现金,后又替其大姐交了500元。后来发现被他人骗了。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左右,其通过李某2知道了“民族大业”这个组织并加入,李某2是其的组长,她说交报名费可以得到高额回报,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其和妹妹张某2在铁锋区紫运来旅店每人交给李某2500元现金,之后李某2又向其借了48000元要交给组织,并许诺有10倍利息,后来组织没有发给其一分钱。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其通过朋友李某1加入了“民族大业”的这个组织,成为了其中的一个组员,并在铁锋区的一个“紫运来”旅店交给李某21500元钱,交钱后没有得到回报。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左右,周淑贤介绍其去“民族大业”这个组织,说是交钱会有分红,于是其就在里面当了组员,并交了2500元钱,后来知道其被骗了。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4日,其和王某1去给财政部的“戴柏华”汇款人民币11000元,当天晚上钱不够,只有6500元,所以王某1就把钱给其并存到卡里,等第二天钱够了再汇,第二天其和王某1在解放门建华农业银行给“戴柏华”汇款。10.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李某1介绍加入了一个叫“民族大业”的组织,成为了其中的一个小组长,从2016年1月开始,一直到3月份陆续交了十多次钱,都是在铁锋区繁荣小区“紫运来”旅店,其一共交了60000元。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中旬左右,其通过蒋淑丽介绍加入了一个叫“民族大业”的组织,当天其就跟着蒋淑丽在铁东五路口附近的紫运来旅店给了李某24000元钱。后来王某1又向其爱人借了20000元,说要汇给组织,直到后来都没有返钱,其才知道被骗了。1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其通过一个叫蒋淑丽的女的参与到“民族大业”项目,大概3月中旬左右,胡某替其在齐齐哈尔市里铁东五路口一个旅店交给李某2500元钱,胡某是其朋友张某4的母亲。1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一个叫蒋淑丽的女的加入到“民族大业”项目。于是大概在2016年3月中旬左右其母亲胡某替其交了500元钱,在齐齐哈尔铁东区的旅店给了一个叫李某2的女的。交完钱没给返钱,其就发觉被骗了。14.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一个叫蒋淑丽的女的加入到“民族大业”项目,她和我婆婆以前认识,说一个人交人民币500元,到时候国家会给1500000元钱。于是大概在2016年3月中旬,齐齐哈尔铁东区一个旅店内婆婆替其交了500元现金,给了一个叫李某2的女的,后来没给返钱就发觉被骗了。15.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一个叫蒋淑丽的女的加入到“民族大业”的组织,说一个人交500元,国家会给1500000元。胡某是我亲家,大概在2016年3月中旬左右,齐齐哈尔铁东区一个旅店替其交给蒋淑丽500元现金,她和蒋淑丽以前认识。1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初,其和婆婆遇见了她的朋友蒋淑丽,她告诉其婆婆“民族大业”这个项目,说一个人交500元能给1500000元,于是其婆婆就和蒋淑丽去了齐齐哈尔市铁东五路口替其交了500元钱,但是后来一直没给钱还往后拖,其就知道被骗了。17.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上旬,其通过一个叫蒋淑丽的人参与了一个叫“民族大业”的组织,说如果交500元,到时候就返回来1500000元,后来在铁锋五路口紫运来旅店其交了500元,又在附近的农行提款机转了20000元借给王某1,但是一直没有返钱也没有还钱。18.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中旬,其通过李某1加入了“民族大业”这个组织,并给了王丽蓉500元现金。19.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中旬,其通过李某1加入了“民族大业”这个组织,并给了王丽蓉500元现金。20.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其通过蒋淑丽加入了“民族大业”这个组织,说是交钱可以得到十倍、八倍的回报,于是其在铁锋区四宝附近的一个旅店交给王某1500元现金。21.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初的一天,其和哥哥张某6、其嫂子胡某跟着蒋淑丽在铁东五路口紫运来旅店交了5500元钱给李某2,并加入了“民族大业”这个组织。3月24日蒋淑丽打电话让其去齐齐哈尔市政府开会,但是就在外面站了一会就走了。22.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其和其爱人张某7在2016年3月初遇见她的一个朋友蒋淑丽,并由她介绍加入了“民族大业”这个组织,说每人交500元会回报1500000元,于是在铁锋五路口一个旅店其爱人替其交了500元现金给李某2。23.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其母亲在2016年3月份逛街时遇见了她的朋友蒋淑丽,由她介绍其母亲加入“民族大业”这个组织,说每个人交500元会回报1500000元。于是其母亲跟着蒋淑丽去了齐齐哈尔市铁东的一个旅店替其交了500元现金,但是最后也没有返钱。2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9日,其通过老乡李某2介绍参加了一个叫“民族大业”的组织,从9日开始陆续给李某2共40250元,每次都是现金,大多数都是到紫运来旅店交的钱。李某2是这个组织的组长。由她把钱汇给组织。2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其通过其同学毕淑贤加入“民族大业”这个组织,其是小组长,让大家缴纳各种费用,并答应日后放款,其一共给了王某1144300元,并由她转交给组织。2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至2016年3月份,其一直在向一个叫“民族大业”的组织交钱,有其自己的和其收到组员的钱一共24000元,其把钱交给了组织内的王某1、李某2还有李某1了,都是在铁锋区繁荣小区的紫运来旅店,每次都是给的现金。27.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董秋明加入了“民族大业”这个组织,在这个组织里发展了7、8个组员,2015年末左右,其汇给董秋明1000多元,具体数目记不清了,2016年3月份,其在富区交给王某1和李某1一共4000元,但是却没有得到回报,其就感觉被骗了。2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其亲家胡某通过她朋友蒋淑丽加入了一个叫“民族大业”的项目,只要交500元到时候国家就会给1500000元,大概3月中旬其亲家胡某就在齐齐哈尔铁东区五路口一个旅店替其交了500元钱。(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先敏、吴晓东、吴先流的供述,证实其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经过。(四)搜查笔录1.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2016年4月6日齐建公(刑)搜查字【2016】16号对犯罪嫌疑人吴先敏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2.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2016年4月6日齐建公(刑)搜查字【2016】17号对犯罪嫌疑人吴先流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2016年4月6日齐建公(刑)搜查字【2016】21号对犯罪嫌疑人吴晓东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五)视听资料音像光碟5张,证实公安机关对吴先敏、吴晓东、吴先流的讯问过程。(六)其他证据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先流、吴先敏、吴晓东于2016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先流、吴晓东、吴先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先流、吴晓东、吴先敏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吴晓东、吴先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被告人吴先敏与被告人吴先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先敏与被告人吴晓东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全部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吴先敏、吴晓东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先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吴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吴先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际宏审 判 员  刘长虹人民陪审员  吴学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熊晓娜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