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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德力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德力飞电器有限公司,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632号原告西安德力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贺家村***号。注册号610112100000392。法定代表人闵小青,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飞,男。被告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三环矿山路段路通园区F4-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269411。法定代表人周玲莉,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德力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德力飞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50.5元,其余2350.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