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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824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崔俊良,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