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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任丘市昆鹏农化有限公司与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昆鹏农化有限公司,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103号原告任丘市昆鹏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3737074-3法定代表人徐云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西任保公路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0265502N负责人刘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昆鹏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任丘市昆鹏农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昆鹏农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昆鹏农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任丘市昆鹏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郝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