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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小宇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宇,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53号原告:刘小宇,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刘小宇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建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邓先勤审 判 员  王 建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