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淦、黄小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淦,黄小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110号原告: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栋,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淦,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黄小勇,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淦、黄小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桂美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