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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先福与赵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福,赵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34号原告:王先福,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印国,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原住长春市九台区,现住址不详。原告王先福与被告赵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先福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万元及利息(月利2分);2.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日,被告借原告1万元,约定月利2分,在2015年5月1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先福不能提供被告赵印国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印国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先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雅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