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章云与钱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云,钱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826号原告章云,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钱耀武,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张云诉被告钱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过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无法找到被告。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