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章云与钱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云,钱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826号原告章云,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钱耀武,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张云诉被告钱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过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无法找到被告。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