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武与XX 焦广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武,焦广昌,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90号申请人陈武,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李阳阳、尹洁,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广昌,男,1973年8月27日生,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XX,住济南市。申请人陈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焦广昌驾驶的XX所有的鲁AE80**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焦广昌驾驶的XX所有的鲁AE80**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陈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