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龙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福,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福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爱廷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龙福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重庆市大足区万兴路行驶至万兴路0公里800米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刮撞,后又与路边停放的两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路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时发现龙福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了两次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平均值为112.5mg/100ml。随后,民警将龙福带至大足区万古精神病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龙福送检血样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龙福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龙福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龙福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龙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福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查询结果、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现场图、协议书、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龙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福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福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龙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爱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