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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某、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姜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姜某,男,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李某,女,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某、李某已对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泗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