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张玉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张玉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1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与汇林南路交叉口安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04013。负责人:张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海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玉坤,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被告张玉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