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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完某某某与南某某、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某某某,南某某,垮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179号原告:完某某某,住兴海县。被告:南某某,住兴海县。被告:垮某某,住兴海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完某某某与被告南某某、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完某某某于2017年5月3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某某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夏吾央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