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完某某某与南某某、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某某某,南某某,垮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179号原告:完某某某,住兴海县。被告:南某某,住兴海县。被告:垮某某,住兴海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完某某某与被告南某某、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完某某某于2017年5月3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某某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夏吾央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