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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联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润华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联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润华物流有限公司,韩光玉,郑传敏,王建华,宋喜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91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姝,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联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光玉,董事长。被告:济宁市润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被告:韩光玉,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郑传敏,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王建华,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宋喜华,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联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润华物流有限公司、韩光玉、郑传敏、王建华、宋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程秀兰人民陪审员  杨跃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兴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