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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刑初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7)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10日,在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二八山甸子,被告人马某某偷接其家附近的乾安二氧化碳公司采油九队H79-23-25油井的变压器配电箱电力线路,用于生产生活,累计造成该公司电能损失价值4624元。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10日,在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二八山甸子,被告人马某某偷接其家附近的乾安二氧化碳公司采油九队H79-23-25油井的变压器配电箱电力线路,用于生产生活,累计造成该公司电能损失价值4624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电能损失款人民币46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矫某某、陈某某证言,书证,电量统计表,价值计算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某2011年11月8日被松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接油田电力线路,造成电能损失人民币46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春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