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豪能商贸有限公司,孟勇,刘耀萍,孟晖,张伟,古静,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3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6号。负责人:霍海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巍巍,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帅,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306-1室。法定代表人:孟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豪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240号港湾中心1-1-1810室。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勇,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耀萍,女,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孟晖,男,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古静,女,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津民二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宝升审判员 王建信审判员 梁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