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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蔡福志、王福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福志,王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福志,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福元,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蔡福志与王福元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36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福元尚欠申请执行人蔡福志借款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王福元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王福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蔡福志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