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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素珍、唐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素珍,唐荣辉,吴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珍,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栋梁,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荣辉,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审被告:吴基,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陈素珍因与被上诉人唐荣辉、原审被告吴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40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素珍上诉称,其户籍地虽在福州市××路××永××大厦××单元,但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闽清县××××号,故本案应由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素珍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唐荣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归还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唐荣辉作为诉讼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福州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