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晋方诉被告王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晋方,王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65号原告吴晋方,男。被告王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晋方诉被告王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晋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1.00元,减半收取207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丛文权审判员 王喜亮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