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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晋方诉被告王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晋方,王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65号原告吴晋方,男。被告王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晋方诉被告王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晋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1.00元,减半收取207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丛文权审判员  王喜亮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