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吴兴梅与王俊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梅,王俊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218号原告:吴兴梅,女,1964年8月1日生,汉族,马鞍山市雨江园林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师芳,女,系母女关系,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俊芳,女,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马鞍山市星马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梅诉被告王俊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吴兴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俊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兴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兴梅撤回对王俊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兴梅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