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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洪林与孙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林,孙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186号原告:王洪林,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孙岩,男,1989年生,汉族,住郸城县。关于原告王洪林与被告孙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洪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份,被告为开发房地产向原告购买多孔砖,后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砖款153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中名字“孙岩”与身份证号码“”不匹配,应认定为无明确的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