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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学全与杨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全,杨双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646号原告:李学全,女,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钟宏伟,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双印,男,1959年1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李学全与杨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学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14017元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学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勇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