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义与蔡乔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蔡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义,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蔡乔明,男,汉族,1950年6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鄂0191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乔明银行存款人民币元。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乔明银行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