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孝感市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孝感天佑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孝感市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天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市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槐荫大道客运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叶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雄、谈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天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同升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春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孝感市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天佑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之合同,是湖北天佑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孝感博爱医院(乙方)签订的《合作建设二级医院框架协议书》。该合同甲方名称为湖北天佑投资有限公司,而加盖印章为湖北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审判决未予查明。《合作建设二级医院框架协议书》约定“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发挥自身优势,为本项目医院的前期筹建与长远发展争取政府部门及各行业伙伴的支持,落实前期在土地、规划、建设许可等各项工作”,该条款是对甲方建设孝感市博爱医院杨店分院前期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的约定。孝感市博爱医院杨店分院建设工程主体约于2016年6月完工,目前该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的进度如何,各项手续是否正在办理,合同甲方是否存在违约或情势变更情形的事实不清。该事实关系到《合作建设二级医院框架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是否出现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孝感市博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忠东审判员 戴 捷审判员 鲍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依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