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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忠成、邓宏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成,邓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邓宏芬,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宏芬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宏芬的银行存款1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瞿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