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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丽玲与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玲,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992号原告:张丽玲,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钟超,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玲与被告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丽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张丽玲以钟超已返还其剩余借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丽玲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萍(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