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海燕、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燕,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杜海燕,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吴斌,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杜海燕与被执行人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1321.9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斌及其妻子应茜银行存款(帐户内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吴斌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12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布控;本案执行剩余标的131321.97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