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黄振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黄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大学路25号。负责人:徐维,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恩,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振坤,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6执4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黄振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拒不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振坤交清债务28980.26元、执行费315.1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406执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人民陪审员 童 奎二〇一七年五��三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