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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肖雄、肖更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雄,肖更六,张宏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刑初142号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雄,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肖更六,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宏起,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现住址保定市清苑区。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取保候审。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雄、肖更六、张宏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肖雄、肖更六、张宏起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本院认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肖雄、肖更六、张宏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王玉笋人民陪审员  安梦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