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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军民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613号被执行人:张军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豫018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军民刑事罚金一案中,张军民于2017年5月2日向执行法院缴纳了刑事罚金2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该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缴纳刑事罚金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历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