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诉被告昆明晋龙顺江工贸有限公司、刘曙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昆明晋龙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曙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7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晋宁县昆阳镇昆阳街69号。负责人:胡建雄,系该行副行长。代理人:赵丹阳、喻映辉,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晋龙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曙恩。住所: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片区。被告:刘曙恩,男,汉族,1964年2月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与被告昆明晋龙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曙恩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昆明晋龙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曙恩价值人民币7263071.28元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昆明晋龙顺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曙恩价值人民币7263071.28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杨有福人民陪审员 唐跃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