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哲聪与李名道、黄翠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哲聪,李名道,黄翠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哲聪,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南,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名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翠香(李名道之妻)。上诉人马哲聪因与被上诉人李名道、黄翠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依法行使释明权后,对马哲聪增加的请求解除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审理及判决,且二审诉讼中李名道、黄翠香仍拒绝参加诉讼,致调解不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哲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尹 策审 判 员 胡志刚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