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961号原告:陈某(又名范婷),女,汉族,1974年3月11日生,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张英斌,海安县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勤),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住址。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又名范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马某(勤)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又名范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又名范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又名范婷)负担。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泽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