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索运宏因盗窃罪被并处罚金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610号被执行人:索运宏,男,1976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索运宏因盗窃罪被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索运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2执61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