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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索运宏因盗窃罪被并处罚金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610号被执行人:索运宏,男,1976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索运宏因盗窃罪被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索运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2执61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