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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二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刑初74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二抗,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驾校教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本院依法逮捕,同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二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耕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二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7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刘二抗驾驶陕D05**学号大众桑塔纳牌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统一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钓台街道办事处门前停车打开左车门时,与同向郝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郝某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阳大队认定,刘二抗负事故主要责任。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二抗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付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3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刘二抗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刘二抗驾驶陕D05**学号大众桑塔纳牌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统一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钓台街道办事处门前停车打开左车门时,与同向郝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郝某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阳大队认定,刘二抗负事故主要责任。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二抗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付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3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二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现场勘察笔录、勘察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二抗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二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二抗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二抗符合缓刑使用条件,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二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增教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樊 磊 微信公众号“”